1.
翻译人员短缺现象十分突出。个人翻译和
翻译公司的翻译员在司法实践中,能够熟练掌握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员并不多,而有资格接受司法机关聘请参与刑事诉讼的
翻译人员则更少。
2.翻译人员的资格、水平认证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。很多翻译员只是知道怎么翻译,而不知道手势等的规范,特别是遇到残疾人(比如聋哑人)时,他们就无所是从。很多
翻译公司也没有这样的翻译人才。
3.对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、义务规定不明确。作为诉讼参与人的翻译人员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应享有哪些权利、履行哪些义务,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。
4.司法机关聘请翻译人员的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。办案人员在聘请翻译人员时很少对其进行资格审查,履行相关的权利义务告知程序,只是将其请来完成讯问、询问程序,而翻译人员也多是以“付出劳务,获得报酬”的心态参与刑事诉讼活动,这便导致司法机关聘请翻译人员的程序极不规范,某种程度上影响到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。
5.对
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否能够做到客观、公正缺乏有效监督。由于不懂少数民族语言或聋哑手语,办案人对翻译人员的翻译过程无法监督,对其翻译的正确与否无法做出判断。很多翻译公司也不能提供这些翻译人员,
6.缺乏对翻译人员的统一管理,有偿收费标准不统一,给司法机关的财务支出带来一定的负担。